2007年6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  [关键词]——拆迁
  出租做商铺的住宅拆迁能按非住宅用房补偿吗?
    我在宁波有一套房子,虽然登记的不是非住宅房屋,但作为店铺使用已有十几年。现在这一地段面临拆迁,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:
    第一,我能否请求政府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?
    第二,听说宁波市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(格式条款)有关于电子防盗门的补偿,但卷帘门不在此列。我能否主张卷帘门等的补偿?
    第三,房地产平面图上有明确具体的后天井的标志,但在补偿条目中却没有显现,我能否主张这一部分的补偿?
    第四,我现在住在象山,为了拆迁事宜多次往返象山、宁波,能否要求拆迁方补偿相应的交通费、误工费等?读者:朱南方
    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陶旭峰律师回答:根据《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》第25条、第55条的规定,所有人将私有住宅用房的部分改作非住宅用房,自己合法经营或出租、出借给他人实际作非住宅用房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话,不符合按“非住宅用房”标准补偿的规定。因此,建议你去相关部门咨询一下:可否审核认定并补办手续。
    另外,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交通费、误工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,但你可以就合理费用由谁承担与拆迁人进行协商。卷帘门的补偿,可作为一项拆迁过程中的实际财产损失向拆迁人提出要求。关于后天井问题,不知该项是否为公摊面积?若是,那么你应该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补偿。